教學規則


第1 條 學年與學期

一、每學年起自九月一日,迄至次年八月卅一日。

二、學期:一學年有兩學期及一個暑期,包含第1 學期(秋季,9 月〜12 月)、1 月寒假、

第2 學期(春季,2 月〜6 月上旬)、暑期(6 月中旬〜8 月中旬),每學期上課週數為

16 週。

第2 條 入學

一、本院招收各教會或其他教派之基督徒。繳交入學報名表、自傳、學歷證件(成績單或

畢業證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及面試,必要時可增加筆試。

三、推薦書(牧者、長老、學校師長)。

以上經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者錄取為本院學生。

第3 條 學制與招生

※註1:依大學法同等學力,五專二專畢業者離校三年以上得以同等學力報名碩士班。本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加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年資之規定。

註2:選讀生:學生尚未清楚入學心志與意向者得以選讀生身分提前就讀。(2025/8/22行政會)

(1)凡大學畢業者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為本院碩士班選讀生。

(2)凡專科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為本院碩士先修班選讀生。

(3)修讀年限最多2年。

(4)修讀學分最多9學分。

(5)三年內經錄取為本院正式生時,已修讀之學科/學分予以承認;入學時需依本院入學辦法辦理,並繳交各項資料。

(6)選讀生僅審查學歷資格,不需推薦信。

註3:凡學生在學當中若有信仰/生活/學習等問題,本院得開會委派適當人員加以定期輔導/觀察。經輔導/觀察後仍未明顯改善者,則輔其降轉(減修或有條件續讀)或予以退學處置。


第4 條 學生別

一、正式生:凡經招生委員會審核、面試或轉學錄取通過者,即具本院學籍之正式學生,

簡稱正式生。

二、選讀生:學生尚未清楚入學意向者,得以選讀生身分提前就讀(見學制與招生註2)。

三、旁聽生:非經本院招生入學管道而旁聽課程,或本院學生不需計學分而選讀課程者,

謂之「旁聽生」。

第5 條 註冊

一、凡經本院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每學期開課規定日內辦理註冊選課。新生(含轉學

生)於首次註冊時須繳交新生報名費。

二、凡學生於完成一學程(學位)後欲進入另一學程,須重新繳交報名資料、自傳及報名

費。

三、學生須於每學期公告選課時依規定日期辦理選課、實習、繳納學分費。若無法如期繳

費者需向總務處提出延繳或分期付款之申請並填寫申請書,申請書需經各班導師簽准

後提交助學金委員會議審核。

四、博士班已修畢所有學科(課程)之學生,於完成論文前每年應繳3,500 元的“持續註冊

費”,以保留學生身分,繼續使用學校資源與尋求論文指導。

第6 條 繳費

一、學生簽填註冊選課表後,須在學校規定之時間內向指定銀行帳號繳交學分費,始完成

註冊。若有需要申請分期繳費者,每科至少先繳2,000 元,其餘再以分期繳學費。

二、須申請助學金者,在選課時一併提出(表格向牧育處索取)。

三、延伸教育學分班、旁聽生不得申請補助。

第7 條 選課及修課規定

一、學生須於每學期公告選課時填寫選課表,並經各班導師簽准提交教務處登記。

二、學生簽填選課表後,須在學校規定之時間完成繳費,始完成註冊選課手續。

三、「法定開課人數」:博士班6 人,碩士班8 人始准予開課(不含旁聽生)。

四、「加退選」時間:開課1 週內加退選截止,之後學生不得再更改所選課程。

五、選課後,若因個人因素放棄修讀,即為「棄選」,但不得申請退費。

六、學生成績除不及格需重修外,凡相同課程重複修讀者該科成績不予計算學分與成績。

七、申請為「旁聽生」者,本院不出具學分證明。

八、本院三種人可每學期免費旁聽一科碩士班或證書班的課程(惟仍需繳講義費):

1.道碩畢業校友,2.博班學生已完成碩士學分者,3.本院正式職員。

第8 條 轉學與院內轉班別

一、轉學:轉學生(從其他院校轉至本院者)

1. 原校修讀之學分抵免,由教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2. 學科已修畢,唯剩撰寫論文者,轉學本院需在本院至少再修三科。

二、本院院內轉班別:

1. 宣碩、牧碩欲轉為道碩,需經導師簽准,提前半年申請,且需按道碩標準,提交推

薦書,然後口試面談。

2. 轉班別須經教務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並訂定應修學分與學科。

第9 條 上課方式

一、本院採實體與視訊上課混合制。

二、能實體上課同學,儘量参與實體上課。

三、視訊上課同學,每堂課均須開啟鏡頭参與學習,有事需離線時須取得授課老師核可

第10 條 成績

一、成績評量

成績評量:等第與分數

A+ 95-99 Outstanding
A 90-94 Excellent
A- 85-89 Superior
B+ 80-84 Very good
B 75-79 Good
B- 70-74 Satisfactory
C+ 65-69 Fair
C 60-64 Pass (undergraduate only)

二、及格成績

1. 碩士班/博士班學科成績在B-(70)以上者為及格,不及格者須重修。

2. 碩士先修班學科成績以C(60)以上者為及格,不及格者須重修。

3. 實習成績以「P」(及格)或「F」(不及格)示之,不及格者須重修。實習不與其

他學科成績平均。

4. 畢業總平均成績未達70 分者,不授予學位。

三、成績提交與登錄

1. 學生應依教師規定的期限繳交作業。繳交期限於課程結束後2 週內截止。2 週內

未繳作業者須提出「課程棄選」申請,以註銷修讀該課。

2. 教師應依規定的期限3 週內繳交學期成績。

3. 學生成績經授課教師送交教務處登錄後,不得更改。但如因教師計算錯誤,經教

務委員會核准後予以更正。

第11 條 請假與曠課

一、請假

1.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書面請假並口頭告知授課教師;請假須先經由導師簽准。

(請假單及辦法見附錄表四)

2. 學生因故不能参與實習工作,須向教會或機構督導請假;請假須先經由牧育處核

准後,始得向教會提出請假。

3. 請假單填寫辦妥後提交教務處(實習假單提交牧育處)。

4. 請假經核准則為「缺課」。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核准而缺課者為「曠課」。

缺課超過當季實際授課(全數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5. 學生請假須聽課程錄音(影)檔補課。補課不能當出席。

6. 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教務處與牧育處視需要另行規定。

二、曠課

1. 學生未依規定請假視為曠課。

2. 學生未經請假曠課達當學期實際授課全數三分之一者,視為棄選,亦不能申請退費。

第12 條 休、退學

一、休學: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讀者准予休學,但須向院方提出申請,並載明原因,經導

師及教務長簽准。

1. 休學最高累計年限為二年,超過者需辦理退學。

2. 辦理休學需缴交「保留學籍」費用2,000 元。

3. 超過休學期限要求復學,須經教務委員會做入學考評,通過後始可復學。

4. 連續超過「二學年」未辦理註冊選課者,視同「自動退學」,之後若欲再入學本

院,須依新生入學報名手續辦理。

二、退學:

1. 新生或轉學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或變更者。

2. 學生因病或重大事故影響其進修或服事能力者,准其自請退學,退學申請手續與

休學相同。

3. 休學期滿未辦理復學者,視為自動退學。

4. 在學中考試作弊二次以退學處分。

5. 學生犯嚴重過失,經院方認定有損本院名譽者退學處分。

6. 前項學生若在本院修滿1 學期以上並具成績者,院方得發給肄業證明。

第13 條 重要活動及慶典

一、全院師生退修會:其目的乃讓學生認識學校的創立異象和精神,以及學校體制之運作

方式。本院每學年舉行2 次,每位學生每年至少需参加一次。

二、畢業典禮:乃院方重要之慶典,全體師生應共襄盛會。

三、晨禱會:週一至五,分享、禱讀神的話,並為學院、國度禱告。每週至少參加二次。

四、師生崇拜:每週六中午舉行,操練領會、講道,有愛的團契。

五、輔導小組:按年級平均組成,師長擔任小組輔導,每週聚會進行關懷代禱。

以上活動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由而不克出席者,應依本院請假規定辦理請假。

第14 條 離校規定與手續

學生因故離校時,應辦理離校手續,包括還清向校方借用之書籍或公物,及所欠各項費用。

一、學生因本教學規則第12 條規定離校時,須填具「離校手續單」辦理離校手續。

二、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典禮前,應填具「離校手續單」辦理離校手續。

第15 條 畢業及學位

本院正式生於規定年限內修滿本院規定之課程與學分數者得授予學位。

一、成績:學業成績平均達70 分以上。

二、論文:學生於修讀課程達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得提出撰寫論文之申請,並提交論文

計劃書。(其內容及規定見論文撰寫規定)

三、道學碩士生畢業前至少需有2 學期的住校生活,始完備學校規定准於畢業。

四、畢業生於畢業典禮前需還清向校方借用之書籍或公物及所欠各項費用,不依規定辦理者

不得畢業。

五、道碩生只在道碩畢業時領取一張畢業證書,不得領宣碩、牧碩畢業證書。宣碩、牧碩已

畢業欲讀道碩,需重新入學,取得道碩畢業證書前,需收回宣碩、牧碩的畢業證書。

第16 條 附則

一、本教學規則經行政會議核備通過後實施。自主後2023 年起實施。

二、本教學規則之修訂由教務委員會審議。(2023 年訂定、2024 年8 月修訂、2025/8 &

2026/2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