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辦法


一、依據與定位

實習教育為本院神學教育之核心組成,屬「經驗式神學教育(Experiential Theological

Education)」,依據本院學則、教學規則及牧育處相關規定辦理。

本院實習教育強調:

1.連續性:橫跨學期與暑期,而非零散時數累積,

2.形成性:重於屬靈生命、品格與呼召的塑造,

3.反思性:結合理論、實務與神學反省,

4.可評量性:具備明確學習成果與評估機制。

二、實習教育目標

1.協助學生將神學知識落實於牧會、宣教與服事現場,培養整合能力。

2.促進學生靈性生命、品格與事奉態度之成熟。

3.引導學生在真實場域中進行神學反思,辨識呼召與恩賜。

4.建立本院與教會/機構之夥伴關係,促進彼此成長。

三、實習教育之整體架構

本院實習教育之實施,有每年9個月的學期中實習,及每年2個月的暑期實習,不同

訓練階段,其投入型態與教育目的說明如下:

1.學期中實習(9月–5月)

學生於同一教會或機構中進行連續性實習,每週固定投入四個時段,合計12-15小

時,每學年9個月;透過長時間、低密度之穩定參與,建立牧會/宣教之觀察能力、實

際服事經驗。實習內容涵蓋牧養、教導、講道、關顧與教會行政等實務,並接受形成性

督導與回饋。宣教碩士班學生的實習可參與在堂會宣教事工、跨教會的宣教機構,或在

職場傳福音、建立福音小組、有機教會等,並完成形成性督導與反思紀錄。

2.暑期實習(7月–8 月)

學生於同一實習場域或經核准之實習場域中進行 2個月全時間投入之實習,以每週

五天計40小時為準。此階段著重較高投入強度之實際承擔、整合能力之展現,以及總結

性評量。也鼓勵學生於暑期有短期宣教之實習,可以是本文化、近文化,或跨文化之宣

教,並完成行前預備、實地服事與返後之總結性評量與神學反思。

四、實習學分之配置方式

本院實習學分之配置,係依實習投入型態與學習歷程之設計核定,兼顧連續性、整合

性與可評量性,而非僅以時數換算。整個實習教育,著重於實際牧會能力之養成與穩定事

奉節奏之建立,其實習學分配置方式如下:

1.道學碩士(M. Div):三學年的學期中實習,每學年1 學分,3年共3學分;以及兩次暑

期實習,每次1 學分,兩次共2學分,總計5學分。

2.教牧碩士(M. Min):二學年的學期中實習,每學年1 學分,2年共2學分;以及一次暑期實習,1 學分,總計3學分。

3.宣教碩士(M. Miss):一學年的學期中實習,1 學分,以及一次暑期實習,1 學分,總

計2學分。

整合與評量:學生須完成整體實習模組之要求,包括實習日誌、神學反思報告、學校與場

域督導評估,以及總結報告,經認定達成整體學習成果後,始核給學分。未完成學期中或暑期全時間實習者,視為實習教育未完成,不得核給完整學分。

五、短期宣教(短宣)之實習內容範圍

短期宣教屬宣教導向之實習形式之一,適用於宣教碩士,亦可經核准作為道學碩士或

教牧碩士之暑期實習場域。其實習內容須具備明確服事角色、督導機制與反思要求,不得

僅為參訪或觀摩。

1.短宣可從事之實習項目(擇要執行,非全選)

(1)宣教與外展事工

☉社區或跨文化福音外展

☉佈道、探訪與福音行動

☉宣教據點或堂點支援

(2)教導與培訓

☉聖經教導、門徒訓練、小組帶領

☉兒少、青年或成人培訓課程

☉同工或領袖訓練之協助

(3)教會與機構事工

☉宣教機構行政與專案協助

☉宣教活動、營會或事工規劃與執行

☉教會植堂、拓點或事工發展之支援

(4)跨文化學習與研究

☉跨文化觀察與文化分析

☉宣教處境研究與田野紀錄

☉宣教策略或議題之研究與反思

2.短宣之基本要求

(1)具備明確之實習目標與工作內容說明

(2)設有實地督導或聯絡督導機制

(3)完成實習日誌或服事紀錄

(4)繳交返後之總結報告與神學反思

(5)短宣實習須具備實際服事內容、可督導性與可評量性,始得列入實習學分認定。

六、實習內容範圍(涵蓋但不限於)

1.講道與崇拜事奉(參與、觀摩與回饋)

2.教導與門徒訓練

3.牧養關顧與探訪

4.教會行政與事工規劃

5.青年/兒少/教育事工

6.宣道/跨文化服事

7.專案或節期事工參與

各學制之具體要求,另訂「實習查核清單」與「暑期實習最低標準」,其內容明列暑期實

習之投入強度、服事項目、最低產出與評量方式,作為學生、督導與訪評之共同依據。

七、督導與評量機制

1.實習由學校督導老師與場域督導者共同負責。

2.每學期至少進行二次督導會談(可實體或線上)。

3.評量方式採:形成性評量(歷程回饋、實習日誌)及總結性評量(期末報告與評估表)。

4.成績以「P(通過)」或「F(不通過)」登錄,不列入平均成績。

八、實習申請與行政流程

1.學生應於實習前一學期提出實習申請初稿。

2.經牧育處審查後,與實習教會/機構共同確認內容。

3.牧育委員會核准後,正式分派學校督導。

4.學生須依規定註冊選課並繳交實習相關費用。

九、請假、變更與免修

1.實習期間不得任意中止或更換場域。

2.請假須依規定事前申請,最多二次。

3.具牧會經驗之傳教師得申請免修部分實習,但須以實踐神學相關課程遞補學分。

十、暑期實習之具體規範

暑期實習為本院整合式實習之「總結階段」,其目的在於檢核學生是否能在較高投入強度

下,整合牧會/宣教知能並承擔實際責任。

1.實習型態:(二者合計8 週)

(1)牧會/機構實習,

(2)跨文化/短宣實習。

2.核心實習面向(不得僅限單一事工):

(1)講道/信息分享(實際承擔與回饋)

(2)教導與門徒訓練

(3)牧養關顧與探訪

(4)行政或事工規劃參與

(5)宣道或外展服事(依場域調整)

3實習歷程要求:

(1)每週固定實習日誌

(2)至少一次督導會談(暑期中)

(3)完成期中檢核與期末總結報告

4.學制差異原則:

(1)道學碩士與教牧碩士:須包含講道、教導與牧養之整合承擔。

(2)宣教碩士:可用跨文化或職場宣教項目等值替代,但須完成神學反思與評估。

各項最低次數與查核指標,另列於「暑期實習查核清單」附件,作為實務執行之依據。

十一、附則

本辦法由牧育處負責解釋與執行。

未盡事宜,得經牧育委員會修訂,提行政會議備查。